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山东刑辩律师 诈骗罪专区】
┝ 诈骗罪
【济南刑事律师死刑专区】
┝ 死刑专区
【山东省刑事辩护与代理】
┝ 刑事代理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刑事强制措施】
┝ 刑事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律师
【山东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团队】
┝ 刑事诉讼
【公司企业法务合同纠纷,债权纠纷律师服务】
┝ 合同债权
【山东省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律师服务】
┝ 行政诉讼
【常用法律文书范本】
┝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解析】
┝ 案例分析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试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最高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中小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和对策
 劳动合同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典型案例解析案例分析 → 交通事故案例:“大雾”并非不可抗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交通事故案例:“大雾”并非不可抗力
发表日期: 2008/11/2 18:27:02 阅读次数: 449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交通事故案例:“大雾”并非不可抗力
交通事故案例:“大雾”并非不可抗力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吴洪军 王楠
 
    一天早上出现大雾,我骑车上班途中,一轿车速度过快将我撞伤。我治疗花费了2000多元,向司机索赔。车主称事故的发生是由大雾所致,属不可抗力,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大雾属不可抗力吗?
  
  专家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从法律上讲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自然灾害,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和洪水、海啸等;二是政府行为,主要指政府颁布的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三是社会异常行为,如罢工、骚乱等使合同不能履行。
  
  按照当前的气象技术,对于大雾、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见,而且在防雾技术上,如果机动车的防雾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或大雾时停止前行,车主完全可以防止大雾的干扰以避免此次事故的发生,所以大雾天气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车主车速过快,违章驾驶才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一篇: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下一篇:媒体不实报道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704470 联系人:陈律师
鲁ICP备08000373号
委托维护:龙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