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山东刑辩律师 诈骗罪专区】
┝ 诈骗罪
【济南刑事律师死刑专区】
┝ 死刑专区
【山东省刑事辩护与代理】
┝ 刑事代理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刑事强制措施】
┝ 刑事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律师
【山东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团队】
┝ 刑事诉讼
【公司企业法务合同纠纷,债权纠纷律师服务】
┝ 合同债权
【山东省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律师服务】
┝ 行政诉讼
【常用法律文书范本】
┝ 法律文书
【典型案例解析】
┝ 案例分析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试论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权转让
 最高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中小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和对策
 劳动合同范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山东刑辩律师 诈骗罪专区诈骗罪 → 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协商与异议机制并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协商与异议机制并重
发表日期: 2009/10/16 10:17:27 阅读次数: 32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是近些年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较多的做法,且呈现出日渐普遍化的趋势,由于立法的空白与滞后,司法实践各地做法不同,极大地妨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甚至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顺应世界法制发展的趋势,借鉴西方先进的立法经验,应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和协商制度,以体现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法院的指定确定某些特殊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

。它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在级别管辖上,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权是依法院的审判管辖权来确定的,故在确定审判管辖的基础上也就确定了侦查管辖权,对检察机关而言则确定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现状

  职务犯罪的重要特点就是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密切相关,而职务又以一定机关为依托,因此工作单位所在地就成为地区管辖的重要参照物,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这一立案侦查模式虽然有利于开展侦查工作,但随着近些年反腐斗争形势的严峻,办案工作日益受到犯罪嫌疑人关系网的干扰,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很大阻力。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克服和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因素,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两种措施应对,一是整合侦查资源,不再局限于当地职务犯罪案件由当地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查办,主要是地市级检察院(有时是高检、省检)对所辖区域内的侦查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二是通过指定侦查管辖的形式,由不具有管辖权的异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当前,由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给异地检察院查处的情况日渐普遍,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指定管辖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不协调。

  按照目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指挥机制,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给不具有管辖权的下一级检察院立案查处时,并不需要事先通知同级法院,侦查部门也不需要事先通知公诉部门。等到案件侦查终结向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时,上一级检察院尚未与同级法院协商向下一级法院下达指定审判管辖的决定,因无上一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检察院不能直接将案件向同级法院起诉,同级法院也无权直接受理,这时公诉部门就必须将该案的具体情况向上一级公诉部门汇报,再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同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协商,由上级法院指定下一级法院审判管辖;或者由同级法院先收下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再向上一级法院汇报,待上级法院出具指定管辖决定后,法院才正式受理检察机关的指控。


上一篇:罪名介绍:诈骗罪
下一篇: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及指定管辖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法律论坛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济南刑事律师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刑事律师 山东刑事辩护律师 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师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704470 联系人:陈律师
鲁ICP备08000373号
委托维护:龙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