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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刑事律师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律师 → 拘留与扭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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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与扭送的区别
发表日期: 2009/10/16 10:24:33 阅读次数: 425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拘留与扭送的区别

来源:  作者:  日期:09-07-04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种情况与第63条规定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的情况区别是有,但又很相近,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下区别: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况是: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检察院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况: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除此两种情况外,其他情况都是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至公、检、法的情形是: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辑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这个区别中,我们第一要注意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条件规定的不同点;第二要注意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的条件与公安、检察机关先行拘留的不同点;第三要注意扭送的机关是公、检、法三机关,而拘留的机关只能是公、检两机关,此处法院没有拘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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